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 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连续投保本保险者无等待期)发生疾病须住院治疗,应到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在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以上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上述标准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当被保险人累计自付的合理医疗费用金额超过 6000 元时,本公司就其超过部分按 100%的比例给付。
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若被保险人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父母的医疗保险计划、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则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责任的延续
对于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 90 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给付金额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对于在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我们按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精神疾患、药物过敏、椎间盘突出(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非意外事故所致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保健及康复治疗、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1、一般健康检查、康复治疗或疗养;
12、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3、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14、未告知的既往症;
15、被保险人在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就医;
16、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7、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1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100)×约定比例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患遗传性疾病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精神疾患、药物过敏、椎间盘突出;非意外事故所致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等;一般健康检查、康复治疗或疗养;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未告知的既往症; 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在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就医;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