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不满66周岁,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100万元人民币三者之和;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所在交费年度数÷交费期间(年度数)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66周岁,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所在交费年度数÷交费期间(年度数)
其他身故、全残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或其他全残保险金。 其他身故保险金或其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所在交费年度数÷交费期间(年度数)
满期给付
关于保险责任的特别说明
“已交保险费”指按照原投保年龄确定的,保险责任发生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 若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合同终止,我们按5×(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交费年度数÷交费期间给付保险金,但不超过已交保费、累积红利与100万元人民币三者之和。 |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 若发生航空意外伤害”约定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1)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已交保费与累积红利二者之和;(2)若已满18周岁但不满66周岁,我们按2×(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交费年度数÷交费期间给付保险金,但不超过已交保费、累积红利与100万元人民币三者之和;(3)已满66周岁,我们按(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交费年度数÷交费期间给付保险金。 |
其他身故、全残给付 | 发生其他身故或全残,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1)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本已交保费与累积红利二者之和;(2)已满18周岁,我们按(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交费年度数÷交费期间给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基本保额与累积红利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和“其他身故、全残给付”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和“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按2.3.3“其他身故、全残给付”的责任给付: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2)被保险人醉酒;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精神疾患、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流产、分娩、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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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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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
5×(基本保额+累积红利)×已交费年度数÷需交费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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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现金价值+累积红利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至66周岁 | 2×(基本保额+累积红利)×已交费年度数÷需交费期间 | |
已满66周岁 |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已交费年度数÷需交费期间 | |
其他身故或全残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现金价值+累积红利现金价值 |
已满66周岁 |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已交费年度数÷需交费期间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