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团体定期寿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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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团体定期人寿保障产品,主要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险金赔付。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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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含六十日)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或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合同生效起60日内(含)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起6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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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16-65周岁
不保哪些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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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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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起6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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