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沐浴阳光团体企业补充医疗保险(B款)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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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团体健康保障,主要提供恶性肿瘤健康保障、门急诊、住院医疗以及体检费用保障,适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投保。
保险期限:
3年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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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疾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疾病保险金额为当时个人账户平均资金余额的 20%。
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医、配药、体检所发生的医药或体检费用支出,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门 ( 急 ) 诊医疗保障
对于门诊或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指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障
对于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指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体检费用保障
对于体检所发生的体检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指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给付说明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确定各项保障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全部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中支付。当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使用公共账户内的余额对该被保险人进行保险金支付。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投保人申请从公共账户中支付的金额用尽后,本公司将停止向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直至其个人账户有新记入的余额或投保人再次申请从公共账户资金余额中为其支付保险金。停止支付的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解除或被保险人的资格按本合同约定终止后将不再支付。
疾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疾病保险金额为当时个人账户平均资金余额的 20%。
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医、配药、体检所发生的医药或体检费用支出,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门 ( 急 ) 诊医疗保障
对于门诊或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指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障
对于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指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体检费用保障
对于体检所发生的体检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指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给付说明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确定各项保障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全部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中支付。当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使用公共账户内的余额对该被保险人进行保险金支付。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投保人申请从公共账户中支付的金额用尽后,本公司将停止向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直至其个人账户有新记入的余额或投保人再次申请从公共账户资金余额中为其支付保险金。停止支付的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解除或被保险人的资格按本合同约定终止后将不再支付。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起90日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该责任终止。 疾病保险金额为个人账户平均资金余额的20%。 |
门 ( 急 ) 诊医疗保障 | 对于门诊或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
住院医疗保障 | 对于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
体检费用保障 | 对于体检所发生的体检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年。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 费。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投保人的证明。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或体检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国家管制药物;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8)非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9)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转入公共账户或按照其他约定处理。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或体检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国家管制药物;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8)非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9)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转入公共账户或按照其他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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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非因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沐浴阳光团体企业补充医疗保险(B 款)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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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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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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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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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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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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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平均资金余额×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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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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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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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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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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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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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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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产品为健康保障有90天疾病观察期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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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短期团体医疗保障产品,住院医疗、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特殊门诊医疗等费...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限:1年
适合人群:团体
保障项目
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有
2.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有
3.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