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重大疾病,
(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为恶性肿瘤中的白血病,则我们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倍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并同时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9%的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确诊首次患上述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 |
给付比例 |
重大疾病的年龄 |
|
不满1周岁 |
25% |
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 |
50% |
满2周岁但不满3周岁 |
75% |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关联
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并同时给付基本保额9%的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若患白血病,我们按基本保额2倍给付保险金,并同时给付基本保额9%的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在年满3周岁前确诊初患重大疾病,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并同主合同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不满1周岁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25% |
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 | 基本保额×50% | ||
满2周岁但不满3周岁 | 基本保额×75% | ||
满3周岁及以上 | 基本保额 | ||
重大疾病关爱金 | 不满1周岁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25% |
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 | 基本保额×4.5% | ||
满2周岁但不满3周岁 | 基本保额×6.75% | ||
满3周岁及以上 | 基本保额×9% | ||
白血病 | 不满1周岁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50% |
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 | 基本保额 | ||
满2周岁但不满3周岁 | 基本保额×150% | ||
满3周岁及以上 | 基本保额×200% | ||
白血病关爱金 | 不满1周岁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4.5% |
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 | 基本保额×9% | ||
满2周岁但不满3周岁 | 基本保额×13.5% | ||
满3周岁及以上 | 基本保额×18%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