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本合同红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不满66周岁,我们给付本合同红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的3倍的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66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其他身故、全残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不低于每年2.5%的年复利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满期给付
关于保险责任的特别说明
“已交保险费”指按照原投保年龄确定的,保险责任发生时不含红利增额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 自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合同终止,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已交保费二者之和的5倍的保险金,但不超过合同已交保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 |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 自发生“航空意外伤害”约定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合同终止,我们按约定给付:(1)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已交保费二者之和;(2)已满18周岁且不满66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已交保费二者之和的3倍的保险金,但不超过合同已交保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3)已满66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2.5%的已交保费二者之和。 |
其他身故、全残给付 | 发生其他身故或全残,合同终止,我们按约定给付:(1)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已交保费二者之和;(2)已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2.5%的已交保费二者之和。 |
生存年金给付 | 合同生效起的前4个保单年度中,每满1个保单年度仍生存,我们按已交保费的3.5%给付生存保险金。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不低于每年2.5%的年复利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合同终止时给付。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和“其他身故、全残给付”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和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按 “其他身故、全残给付”的责任给付:
(2)被保险人醉酒;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精神疾患、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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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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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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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增额+已交保险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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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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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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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增额+已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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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至未满6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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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增额+已交保险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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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6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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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增额+年复利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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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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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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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增额+已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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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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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增额+年复利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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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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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3.5% (保单生效前四年每年领取一次,未领取部分可按每年不低于2.5%的年复利累积生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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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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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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