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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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两全理财保障,航空意外事故翻5倍赔付,保单前四年年年可领保险金,满期按基本保额领取保险金,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保险期限: 5年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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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本合同红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的5倍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航空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约定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本合同红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不满66周岁,我们给付本合同红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的3倍的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66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其他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与“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约定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生存保险金给付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前4个保单年度中,若被保险人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已交保险费3.5%的生存保险金。


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不低于每年2.5%的年复利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关于保险责任的特别说明
“已交保险费”指按照原投保年龄确定的,保险责任发生时不含红利增额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自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合同终止,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已交保费二者之和的5倍的保险金,但不超过合同已交保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自发生“航空意外伤害”约定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合同终止,我们按约定给付:(1)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已交保费二者之和;(2)已满18周岁且不满66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已交保费二者之和的3倍的保险金,但不超过合同已交保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3)已满66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2.5%的已交保费二者之和。
其他身故、全残给付 发生其他身故或全残,合同终止,我们按约定给付:(1)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已交保费二者之和;(2)已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2.5%的已交保费二者之和。
生存年金给付 合同生效起的前4个保单年度中,每满1个保单年度仍生存,我们按已交保费的3.5%给付生存保险金。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不低于每年2.5%的年复利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合同终止时给付。
满期保险金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和“其他身故、全残给付”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和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按 “其他身故、全残给付”的责任给付: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2)被保险人醉酒;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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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精神疾患、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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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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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保多少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红利增额+已交保险费)×5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
红利增额+已交保险费
已满18至未满66周岁
(红利增额+已交保险费)×3
已满66周岁
红利增额+年复利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
其他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
红利增额+已交保险费
已满18周岁
红利增额+年复利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
生存金

已交保费×3.5%

(保单生效前四年每年领取一次,未领取部分可按每年不低于2.5%的年复利累积生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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