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8%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8%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8%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1)-(3)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8%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其他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约定意外身故之外的其他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8%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8%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3倍与已交保费的118%之和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2)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4倍与已交保费的118%之和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3)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6倍与已交保费的118%之和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4)发生上述(1)-(3)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倍与已交保费的118%之和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其他身故给付 | 若发生其他身故,我们按已交保费的118%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已交保费的118%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醉酒;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其他身故给付。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精神疾患、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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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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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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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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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已交保费×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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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自驾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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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4+已交保费×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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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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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6+已交保费×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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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以外其他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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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已交保费×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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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身故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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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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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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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