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3周岁,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中所示比例所得金额与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
给付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 |
不满1周岁 |
25% |
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 |
50% |
满2周岁但不满3周岁 |
75% |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及《阳光人寿附加真心12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8%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阳光人寿附加真心12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与合同现金价值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身故时未满3周岁,我们按基本保额乘以约定比例所得金额与合同现金价值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已交保费的128%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不满 1 周岁
|
(基本保额×25%)或保单现金价值
|
满 1 周岁但不满 2 周岁
|
(基本保额×50)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满 2 周岁但不满 3 周岁
|
(基本保额×75%)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满 3 周岁
|
基本保额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满期金
|
已交全部保费×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