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取残疾保险金,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全部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身体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则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到达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在身故前曾领取残疾保险金,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全部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
残疾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日内导致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以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
2、 被保险人:身体健康、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个月。
本保险所指“乘坐”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按以下规定界定:
1、乘坐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地铁列车、轻轨列车、汽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客票所载目的地走出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时止。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被保险人未进入本合同所列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负保险责任。
2、乘坐出租车:自被保险人进入出租车车厢起至抵达本次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被保险人未进入出租车车厢期间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负保险责任。
3、 乘坐飞机: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本次航程最终目的地走出民航
班机的舱门止。被保险人在进入机舱前或离开机舱后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负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精神疾患;
(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猝死;
(8)被保险人中暑;
(9)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残疾;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约定保额 |
残疾 |
约定保额×人身残疾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精神疾患、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中暑、艾滋病感染、因疾病身故或残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