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财富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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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两全理财保障,年年可领保险金,60至80周岁每5年额外领取一次保险金,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保险期限: 至80周岁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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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给付等值于累计已交保险费20%的祝寿金。

 

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则我们按“年交保险费×交费期间 ×10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累计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之和;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0周岁,则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2.3.4疾病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疾病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累积生息
若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其中选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红利分配方式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按照购买交清增额时的红利计算。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生存保险金 若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若生存至60周岁、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给付等值于累计已交保险费20%的祝寿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日内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给付:(1)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退还已交保费。(2)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我们按“年交保费×交费期间 ×10倍”给付保险金,但不超过已交保费与100万元之和;(3)若身故时已满60周岁,我们按已交保费扣除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日后导致身故,则按疾病身故给付,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给付 若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将已交保费扣除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2)被保险人醉酒;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疾病身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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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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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金

基本保额×10%

(保单生效每年领取一次)

祝寿金

已交保费×20%

(60至80周岁每5年领取一次)

意外身故
未满 18 周岁
已交保费
已满 18 周岁未满 60 周岁
年交保费×交费期间 ×10
已满 60 周岁
已交保费-已领取祝寿金
疾 病 身 故
已交保费-已领取祝寿金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精神疾患、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财富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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