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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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两全理财保障,交通意外事故翻倍赔,私家车意外事故也可赔付,满期按基本保额领取保险金,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保险期限: 5年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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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2.3.3其他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驾汽车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自驾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2.3.3其他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其他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

 

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导致身故,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倍给付保险金,但不超过已交保费与100万元之和,合同终止;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已交保费。在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后导致身故,按其他身故给付,合同终止。
自驾汽车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身故,合同终止,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倍给付保险金,但不超过已交保费与100万元之和;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的已交保费。若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后身故,按其他身故给付,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其他身故给付 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的已交保费,合同终止。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自生效日起算。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


(2)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3) 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其后遭受意外导致者。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其他身故给付。

 

3、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自驾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驾驶超载交通工具因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2) 被保险人参加赛车、汽车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自驾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其他身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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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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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未满18周岁
年复利 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
已满18周岁
基本保额×5
自驾车意外身故
未满18周岁
年复利 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
已满18周岁
基本保额×5
其他身故
未满18周岁

年复利 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

(保单生效起180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满18周岁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80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满期金
基本保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反承运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规定,自始发地到目的地脱离交通工具,驾车超载、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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