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须住院治疗,应到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必须住
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每次住院,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见×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事故须住院治疗,应到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每次住院,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
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
保险费。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各种原因导致的椎间盘突出(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椎管狭窄;
(11)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各种原因导致的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