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阳光随行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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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35种重大疾病、9种轻症重疾和第2次恶性肿瘤,具有高额身价或全残保障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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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

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一)“轻症

重疾”或“重大疾病”(二)因导致“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按照确诊当时的轻症重疾保险金额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经医

院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天,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确诊当时本附加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为恶性肿瘤见3.4.1.1,我们在根据本附加合同

“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和“身故、全残保险金”责任终止,且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开始至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均为零。同时我们还将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次恶性肿瘤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


再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对于已经因恶性肿瘤而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自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之日起生存满两年后,如果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新发、复发或转移的恶性肿瘤,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照确诊当时本附加合同的再次恶性肿瘤保险金额给付再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身故、全残保险金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

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再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对于已经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自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起生存满两年后,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新发、复发或转移的恶性肿瘤,合同终止,我们按确诊当时再次恶性肿瘤保险金额给付再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轻症重疾保险金 在确诊首次患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约定的轻症重疾,本“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按照确诊当时的轻症重疾保险金额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患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经医院确诊起生存满28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

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重疾、重大疾病或再次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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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轻症重疾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20%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

(确诊重疾之日起生存满28天可领取)

再次恶性肿瘤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50%

(首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起生存满2年后再次患恶性肿瘤)

身故或全残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轻症重疾保哪些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2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附加阳光随行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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