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年金;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的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年金;
(3)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存年金。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则生存年金自动进入该《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个人万能账户,具体事项以《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的约定为准。
若您未投保《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且生存年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已给付的生存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给付相应保险金时保单所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选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红利领取方式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按照购买交清增额时的红利计算。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已交保费与已给付的生存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1年后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年金给付 | (1)于合同犹豫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给付基本保额10%的生存年金;(2)至60周岁前的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基本保额10%的生存年金;(3)自60周岁至期满时止,若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基本保额20%的生存年金。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自伤;
(3)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醉酒;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3)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处方药;
(4)因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等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感染;
(5)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精神障碍、细菌病毒感染、流产、分娩、猝死、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阳光财富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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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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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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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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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领取一次) |
满60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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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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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0周岁后(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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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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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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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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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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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保单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金额需扣除已领取的生存年金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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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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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故或全残可免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