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金喜连连让客户每年都可以领取生存年金,一直领到100岁;如果领不到100岁,保费全额返还。
三倍返还 专属养老
60周岁前,您可以每年可领取一笔生存年金 ;60周岁后,您每年可以领取之前三倍的生存年金,高额养老金年年领取,从此养老无忧。
保证收益 安心养老
4.025%高预定利率养老产品,保证收益高,保证期限直至100周岁,抵御通胀,防范未来利率下行风险,安心养老。
灵活追加 支取自由
我们还为您设置了专属账户,您可以随时将余钱放入这个账户,享受复利计息,还可以根据需求随时自由支取。此外还能将账户价值转换成年金。
保险责任
阳光人寿金喜连连年金保险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且被保险人不满60周岁,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生存年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且被保险人已满60周岁,我们给付等值于3倍基本保险金额的生存年金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D款(万能型)》,则生存年金将自动作为保险费进入该个人账户,具体事项以《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D款(万能型)》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D款(万能型)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年金转换选择权
从本附加合同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如果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您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申请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所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生存年金。您在保险期间内限行使一次年金转换选择权。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 且不满 60 周岁,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生存年金;于合同生效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且已满 60 周岁,我们按3倍基本保额给付生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30天(含)-60周岁(含)
交费期间:趸交、3年交、5年交、10年交、20年交
保险期间:至100周岁
谁能保
保哪些
主险—阳光人寿金喜连连保险保哪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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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已交保费 | |
生存年金 | 已满60周岁 | 3倍基本保额 |
未满60周岁 |
基本保额 (保障起1年后可每年领取一次) |
附加险—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D款保哪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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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