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保障区域按合同约定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紧急援助时,被保险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可以直接拨打本公司指定的救援机构的 24 小时报警中心的电话,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紧急救援时,通过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救援机构为被保险人提供以下紧急救援服务的,本公司承担相应的费用:
(1)救援机构提供的援助热线服务费用;
(2)协助、安排住院就医的服务费用。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紧急情况时(但不包括只需通过门诊就可以诊疗的轻微疾病),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
2、医疗转送费用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或伤势需要,且事发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救援机构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并承担上述转院费用。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或者提供适当的通讯和语言翻译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担架及其它辅助设备,并承担上述转运费用。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交通工具返回居住地,救援机构将尽可能安排被保险人使用已购买的原始回程票(含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轮船票等,以下同)。若被保险人尚未购买原始回程票,则回程票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票费用。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雇用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被保险人的费用;在对出境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转运时,救援机构安排适当的交通工具将被保险人转送回中国大陆境内距离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次紧急救援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出境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大陆境内时需入院治疗,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转送回境内距离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最近的有国际机场的城市的医疗机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转运费用,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次紧急救援责任终止。
3、协助未满十六周岁儿童回国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或住院造成随行的未满十六周岁儿童无人照顾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将其运送回居住地,并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票。若该儿童无原始回程票,则其返回中国境内的交通费用自行承担。若该儿童原始回程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票费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准)。如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将为该儿童安排一位随行人员陪同并承担交通费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准)。
4、儿童住院陪护费用
未满十六周岁儿童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住院治疗,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住宿以 5 日为限,每日住宿费以人民币 800 元为限。
5、亲属处理后事费用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若当时未有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且有关后事需由亲属直接处理,可安排一位亲属前往事发地处理后事,并承担该名亲属的交通费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准)和在当地的酒店住宿费,住宿以 5 日为限,每日的住宿费以人民币 800 元为限。
6、遗体处理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三种服务之一,但该项保险责任的累计保险金额以人民币 10 万元为限:
(1)出境被保险人遗体运送回国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将身故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返至境内距离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运返的交通费用、灵柩运送费用和灵柩费,但灵柩费以人民币 6,000 元为限。
(2)出境被保险人火葬和运送骨灰回国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身故地火葬,并支付骨灰盒运回境内距离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的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准)和骨灰盒费用,但骨灰盒费用以人民币 6,000 元为限,火葬费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限。
(3)就地安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以按照身故被保险人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仪式或墓地的费用。就地安葬费用以人民币 10,000 元为限。
7、住院医疗责任
被保险人在旅行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立即救治,应向救援机构提出救援申请,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入院治疗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在境外住院治疗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具体如下:
(1)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
(2)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医院病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住院所需的以下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费用;
本公司是否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以上费用取决于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的审核,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的时间或者相应的费用有不合理之处,则有权将被保险人的住院时间和费用限制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之内。
保险金给付限额
被保险人在通知救援机构并获准予以垫付后,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以上各项救援医疗费用累计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救援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紧急救援 | 承担相应的费用:(1)救援机构提供的援助热线服务费用;(2)协助、安排住院就医的服务费用。 |
医疗转送费用 | 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在保险范围内我们将承担医疗运送和送返所发生的费用。 |
协助未满十六周岁儿童回国费用 |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或住院,我们承担与被保险人同行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返回中国常住地的经济舱机票的票款。 |
儿童住院陪护费用 | 未满十六周岁儿童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住院治疗,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住宿以5日为限,每日住宿费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
亲属处理后事费用 |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若当时未有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且有关后事需由亲属直接处理,可安排一位亲属前往事发地处理后事,并承担该名亲属的交通费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准)和在当地的酒店住宿费,住宿以5日为限,每日的住宿费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
遗体处理 | 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不幸身故,我们承担安排遗体处理发生的费用,以10万人民币为限。包括出境被保险人遗体运送回国、出境被保险人火葬和运送骨灰回国、就地安葬。 |
住院医疗责任 | 赔偿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住院医疗费用。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 | 1-7天 | 8-14天 | 15-30天 |
保额 | 40万元 | 40万元 | 40万元 |
保费 | 138元 | 268元 | 398元 |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产生各项救援费用及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承保区域范围外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突发性疾病;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或因避孕引起的所有问题,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7)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它医疗所致事故;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被保险人未按照药物使用说明书服用、涂用、注射非处方药;
(9)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探险、驾驶滑翔机、摔跤、柔道、拳击、武术比赛、特技表演和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10)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者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或为竞赛性体育项目而进行的训练;
(11)被保险人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外事故时所产生的费用;
(12)搜寻和营救被保险人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13) 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14)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7)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紧急情况除外;
(18)既往症及本合同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且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或在本合同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以下病症为既往症,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援助费用:痔疮、扁桃体切除术、高血压及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中风)、糖尿病、肿瘤、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胆囊炎、各种结石、器官移植、子宫内膜异位、任何颈椎病及腰椎病、美容、牙齿整形、补牙(但外伤造成的紧急修补除外)、慢性皮肤病、任何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
(19)失踪、走私、非法贸易或运输;
(20)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时间办理登记手续或无法提供承运人出具的延误时间、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21)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但因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罢工、劫持而导致的延误除外);
(22)被保险人未能登乘承运人安排的最早的替换交通工具;
(23)违反医生建议的旅行以及为了在境外获得或寻找医疗治疗或外科手术的旅行;
(24)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精神治疗、心理障碍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预防性治疗或疫苗注射;
(25)需要隔离或检疫的传染性疾病;
(26)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27)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28)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29)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大陆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保障区域为中国大陆境内的除外) ;
(30)返回中国大陆后再进行的住院(保障区域为中国大陆境内的除外) ;
(31)无原始收据的费用;
(32)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住院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 36 小时的(紧急门诊医疗和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责任除外);
(33)补办不能提供原始报警记录和发票的丢失文件所产生的费用;
(34)补办任何完成旅行所不必要的证件或文件费用。
2、本合同提供的紧急救援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非因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
3、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决定的援助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并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且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以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4、由于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颁布的警告、禁令引发的后果,造成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此类警告或禁令包括但不限于隔离措施和旅行禁令。
5、由于本公司及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外在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