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则我们按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30日之内伤残并身故,则我们不予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
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火车、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火车乘客意外伤害或轮船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火车、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我们按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取得补偿,我们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为限。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二乘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我们对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日内直接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0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日内直接导致发生(行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比例乘以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30日之内伤残并身故,则我们不予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飞机乘客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直接导致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0倍给付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直接导致在180日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我们按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我们对剩余部分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直接导致180日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按基本保额的千分之二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为180日。 |
火车、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火车乘客意外伤害或轮船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直接导致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火车、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住院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行为障碍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因腰椎病、颈椎病等椎体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11)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精神行为障碍、细菌病毒感染、猝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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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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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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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
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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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人身伤残约定比例 |
飞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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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
火车、轮船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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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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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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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最高领取基本保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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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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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额×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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