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轻症重疾 ”或“重大疾病 ”;
(二)因导致“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面两种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连续投保无等待期。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后,在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及保证续保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后,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关联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在确诊首次患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约定的轻症重疾,该责任终止,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给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起满一年后,在确诊首次患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约定的轻症重疾,该责任终止,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约定的重大疾病,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起满一年后,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约定的重大疾病,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生轻症重疾、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生轻症重疾、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该保险期间对应的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重疾、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该保险期间对应的保险费。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轻症重疾 | 保单生效起1年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10% |
保单生效起满1年后 | 基本保额×20% | ||
重大疾病 | 保单生效起1年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50% |
保单生效起满1年后 | 基本保额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