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
下指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12)乘以月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我们按照满期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我们按照满期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 年、30 年或保至70 周岁,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须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犹豫期
自 您 收 到 本 附 加 合 同 电 子 保 险 单 次 日 起 , 有 1 0 日 的 犹 豫 期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已交保费×120%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120%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