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大学教育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19、20、21周岁后的首个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则我们分别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立业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则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立业金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天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6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般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原因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a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b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a被保险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
b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60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身故保险金 | 因乘坐飞机之外原因发生意外事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 1、身故时未满18周岁按给付累计已交保费或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2、身故时满18周岁按身故给付累计交保费的105%或合同的现金价值。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乘坐飞机发生意外事故180天内身故的,我们按已交保费的6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100万元。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因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并且年龄在18至60周岁的,我们豁免未交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满期保险金 | 若与保险满期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
大学教育保险金 | 若于年满18、19、20、21周岁仍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
立业保险金 | 若于年满25周岁仍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立业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间
至被保险人年满28周岁。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自伤;
(3)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醉酒;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本条款2.5 款1 中所列举的(2)-(7)项情形;
(2)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4)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处方药;
(5)因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等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感染;
(6)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细菌病毒感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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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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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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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5% (18至21周岁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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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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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25周岁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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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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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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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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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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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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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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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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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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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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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投保人年龄需在18(含)至60周岁) |
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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