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依据本条款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约定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约定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残并身故,则本公司不予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依据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每类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以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可选)
本保险责任是在已投保责任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责任,若本项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项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
在约定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给付比例给付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各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取得补偿,本公司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依据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每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以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
本保险责任是在已投保责任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责任,若本项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项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
在约定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所载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住院津贴日额乘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公司依据本合同对被保险人每类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起180日内发生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我们对于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给付比例给付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所载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住院津贴日额乘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住院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 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超载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交通工具用于军事用途;
(8)被保险人处于交通工具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9)被保险人参加汽车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 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精神行为障碍导致的意外;
(1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不在此限;
(13)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 不在此限;
(14)被保险人因腰椎病、颈椎病等椎体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驾驶或乘坐超载车辆、驾驶或乘坐运营治安、军事用途车辆、猝死、精神行为障碍、细菌病毒感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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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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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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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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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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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交通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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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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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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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交通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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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免赔的)×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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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交通意外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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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每日补贴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