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8%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本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附加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本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附加合同的月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月交保险费”指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且附加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下,附加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或月交保险费依据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的年龄确定。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8%;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8%; 2 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8%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乘以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合同的月交保险费。 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合同交费年数)乘以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合同的月交保险费。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不保哪些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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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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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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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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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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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或(已交全部保费×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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