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生存年金
我们提供三种生存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别为50 周岁、55 周岁、60 周岁,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年满生存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9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0%的生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生存年金 | 我们提供三种生存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别为50 周岁、55 周岁、60 周岁,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年满生存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9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0%的生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至生效零时起 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犹豫期:10天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不保哪些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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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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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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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可选50、55以及60周岁开始领取,至79周岁前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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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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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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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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