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身故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起90 天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 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总和后的余额。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身故的,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1)身故发生在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按身故时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身故发生在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按身故时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起90 天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 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总和后的余额。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身故的,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1)身故发生在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按身故时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身故发生在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按身故时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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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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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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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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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120% (保单生效90天内非意外导致的,领取所交保费扣并除已领取保险金部分) |
保单生效一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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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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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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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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