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我 们 将本附加合同保障的“轻症重疾”、“中度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和“严重重大疾病”各分为5 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本附加合同附录。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轻症重疾”、“中度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或“严重重大疾病”;(二)因导致“轻症重疾”、“中度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或“严重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轻症重疾保险金
首个保单年度内,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一组别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且每次给付金额以20 万元为限。
中度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个保单年度内,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中度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5%给付中度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中度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50%给付中度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一组别最多给付一次中度重大疾病保险金,且累计给付中度重大疾病保险金以2 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个保单年度内,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50%扣除已给付的中度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中度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严重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个保单年度内,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严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5%给付严重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严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50%给付严重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首个保单年度内,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50%扣除已给付的中度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 同效力终止。 |
严重重大疾病保险金 | 首个保单年度内,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 约定的严重重大疾病,我们在给付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5%给付严重重大疾病保险 金,合同效力终止。 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经我们认可 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严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在给付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确诊时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50%给付严重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中度重大疾病保险金 | 首个保单年度内,若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中度重 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5%给付中度 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在确诊首次 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 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中度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 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50%给付中度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首个保单年度内,若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 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1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在确诊首次 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 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重疾、中度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或严重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中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严重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重疾、中度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严重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重疾、中度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严重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轻症重疾 | 保单生效第1年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10% |
保单生效第2年及以后 | 基本保额×20% | ||
中度重大疾病 | 保单生效第1年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25% |
保单生效第2年及以后 | 基本保额×50% | ||
重大疾病 | 保单生效第1年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50%-已领取中度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单生效第2年及以后 | 基本保额-已领取中度重大疾病保险金 | ||
严重重大疾病 | 保单生效第1年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25% |
保单生效第2年及以后 | 基本保额×50%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