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基本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基本
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基本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基本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基本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基本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除给付基本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按照如下方式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基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19 倍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基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9 倍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满180 日后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基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1 倍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基本意外伤残保险金后金额的19 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事故且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基本意外伤残保险金后金额的9 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180 日后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且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基本意外伤残保险金后金额的1 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
金若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须住院治疗,应到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的每次住院,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05%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90 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 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 们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意外伤残保险金。 |
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1)若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基本意外伤残保险金 的19 倍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2)若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基本意外伤 残保险金的9 倍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3)若在保单生效满180 日后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我们 按基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1 倍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1)若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基本意外伤残保险金后金额的19 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2)若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事故且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 我们按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基本意外伤残保险金后 金额的9 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3)若在保单生效180 日后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且身故时已满18 周岁 (含),我们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基本意外伤残保 险金后金额的1 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年满80 周岁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须住院治疗,应到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的每次住院,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05%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基本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基本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飞机乘客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19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9 |
自驾汽车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飞机乘客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基本意外伤残金)×19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基本意外伤残金)×9 |
自驾汽车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基本意外伤残金 (已满18周岁可领取)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额×0.05%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猝死、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