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首个保单年度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首个保单年度内因其他原因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3)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首个保单年度后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生命末期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第二个保单年度起,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认定其处于生命末期,可向我们申领生命末期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我们按申领生命末期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生命末期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期间内生命末期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申领以一次为限。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被保险人生命末期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认定其处于生命末期,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认定为生命末期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起首个保单年度内遭受意外 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身故时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的5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于合同生效起首个保单年度内因其他原 因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3)若合同生效起首个保单年度后身故, 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 |
生命末期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起第二个保单年度起,若经我们认可 的医院专科医生认定其处于生命末期,可向我们申领生命末期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我们按申领生命末期尊严提前给付保险 金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生命末期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合同继续 有效。 |
被保险人生命末期保险费豁免 |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认定其处于生命末期,我们将豁免自被认定为生命末期之日起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处于生命末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生命末期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猝死、流产、分娩、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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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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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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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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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末期尊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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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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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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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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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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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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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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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生命末期保险费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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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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