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持续交费奖金
自第11 保单年度起,在您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1)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10 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其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其后的60 日内交纳;(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其后的60 日内交纳。
持续交费奖金等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1%。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奖金。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 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
持续奖金 | 自第11 保单年度起,在您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将发放 持续交费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1)合同生效日起10 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其保险费约定交 纳日或其后的60 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或其后的60 日内交纳。 持续交费奖金等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1%。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奖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 年内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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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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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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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或(个人账户价值×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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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交费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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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已交纳保费×1% (连续10年正常交费,保单生效第11年可领取,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