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二)因导致“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本附加合同所收取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轻症重疾保险金额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确诊当时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经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合同效力终止,按照确诊当时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若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 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按照轻症重疾保险金额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 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合同个人账户,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感染艾滋病、患遗传性疾病、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