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附加重疾合同和附加意外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附加重疾合同和附加意外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
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重疾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本合同“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重疾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2、附加重疾合同或附加意外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该附加合同对应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该附加合同对应的月交保险费。
附加重疾合同或附加意外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附加重疾合同或附加意外合同的“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且附加重疾合同或附加意外合同的效力终止的情形下,附加重疾合同或附加意外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该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附加重疾合同和附加意外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日起365 天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附加重疾合同和附加意外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本合同、附加重疾合同和附加意外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发生变更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但保险合同生效日起365 天内(含第365 天)投保人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本合同投保人变更为被保险人父母的情况下,我们仍按照前款规定豁免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按身故时合同、附加重疾合同和附加 意外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附加重疾合同和附加 意外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合同已经 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 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合同交费 年数×12)乘以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 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重疾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 投保时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合同“月交保险费”指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重疾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 投保时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2、附加重疾合同或附加意外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 给付保险金时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合同交费年数)乘以该附加 合同对应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合同已经过保单 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该附加合同对应的月交保险费。 附加重疾合同或附加意外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指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该附加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附加重疾合同或附加意外合同的“月交保险费”指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该附加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附加重疾合同和附 加意外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5%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人身故豁免保费 |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日起365 天后因非意外伤 害导致身故,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附加重疾合同和附加意外合同 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合同、附加重疾合同和附加意外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发生变更的,将不予豁免保险费,但保险合同生效日起365 天 内(含第365 天)投保人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合同投保人变更为父 母的情况下,仍按照前款规定豁免保险费。 |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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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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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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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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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附加重疾合同已交保费+附加意外合同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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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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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附加重疾合同已交保费+附加意外合同已交保费)×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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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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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附加重疾合同已交保费+附加意外合同已交保费)×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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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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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若投保人未变更过,投保人意外身故或保单生效1年后非意外身故,则免交剩余各期保费;若投保人变更为被保险人父母,且于1年内非意外身故,可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