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A 组重大疾病”或“B 组重大疾病”;(二)因导致 “A 组重大疾病”或“B 组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这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A 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我们将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A 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1)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A 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2)被保险人患A 组重大疾病之前未患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B 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A 组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最近一次B 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首次确诊日已满365 日。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A 组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B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我们将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B 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1)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B 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2)被保险人患B 组重大疾病之前未患过本附加合同约定A 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B 组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最近一次A 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首次确诊日已满365 日。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B 组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A组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将按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 保险人给付A 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1)经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 (2)患A 组重大疾病之前未患过合同约定的B 组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或者A 组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最近一次B 组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的首次确诊日已满365 日。 |
B组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将按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 保险人给付B 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1)经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B 组重 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2)患B 组重大疾病之前未患过合同约定A 组重大疾病(无论 一种或多种),或者B 组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最近一次A 组重大疾病(无论 一种或多种)的首次确诊日已满365 日。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A 组重大疾病或B 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A 组重大疾病或B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A 组重大疾病或B 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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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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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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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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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组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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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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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若未确诊B组重大疾病或距离B组重大疾病首次确诊日已超1年,则可领取保险金) |
B组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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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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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若未确诊A组重大疾病或距离A组重大疾病确首次确诊日已超超1年,则可领取保险金) |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