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则我们按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最高给付金额
任何一项或数项保险金给付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按本保单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保单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保单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则按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比例乘以本保单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见附件一)。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
投保须知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我们若调整费率,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合同保险费一同交纳,不能单独交纳。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已领取保险金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流产分娩、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医疗事故、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