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特定恶性肿瘤”;(二)因导致 “特定恶性肿瘤”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特定恶性肿瘤指原发于男性的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特定部位包括:肝、肺、前列腺和食道。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且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C22、C34、C61 和C15 范畴。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经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所保障的特定恶性肿瘤指原发于男性的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特定部位包括:肝、肺、前列腺和食道。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 诊断,且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C22、C34、C61 和C15 范畴。 |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特定恶性肿瘤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特定恶性肿瘤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确诊患下列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1)原位癌;
(2)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特定恶性肿瘤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肝、肺、前列腺和食道部位确诊恶性肿瘤,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