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或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在按照“2.4.1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规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19 倍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7 倍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或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在按照“2.4.3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规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19 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且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我们按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7 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须住院治疗,应到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的每次住院,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05%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90 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遭受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照其实际支出的费用金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仅对被保险人未受补偿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本条规定进行赔付。
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按合同约 定给付保险金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 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
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或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在按照 “2.4.1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规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 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1)若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按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19 倍给付 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2)若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按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 7 倍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按照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 除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 止。 |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或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 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合同 效力终止,在按照“2.4.3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规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按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19 倍给付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2)若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且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按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7 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年满80 周岁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须住院治疗,应到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的每次住院,按实际住院日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05%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年满80 周岁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遭受 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经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 院治疗,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 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照其实际支出的费用金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 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仅未受补偿的剩余部分医疗费 用按本条规定进行赔付。 |
责任免除
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和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上述(1)-(12)项情形;(2)各种原因导致的椎间盘突出(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椎管狭窄。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精神疾患、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交通意外伤残 | 飞机意外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19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7 | |
一般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 |
交通意外身故 | 飞机意外 | 基本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19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 |
基本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7 (满18周岁身故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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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额×0.05% | |
意外医疗金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80周岁前发生意外事故住院可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