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N 倍: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指附加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附加合同交费年数)乘以附加合同的年交保险费。附加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的,如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本合同和附加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身故时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2)身故时合同与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N 倍: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和附加合同 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 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的,如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 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本合 同和附加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合同和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责任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因猝死、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8)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9)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因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等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感染;
(11)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细菌、病毒感染、未遵医嘱、流产、分娩、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本保单现金价值+附加险保单现金价值)或(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 |
满18周岁 | (本保单现金价值+附加险保单现金价值)或((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1.2) | |
满期金 | 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 |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 |
免交剩余未交保费 (18-60周岁意外身故或全残可免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