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身故时合同及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 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及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120% |
满期金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