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臻至特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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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长期疾病保障产品,提供多种癌症疾病保障。
保险期限: 至70/80周岁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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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特定恶性肿瘤”;(二)因导致“特定疾病”或“特定恶性肿瘤”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是指不在本附加合同“2.3.2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障范围内,但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下列疾病:

(1)原位癌: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的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诊断需以固定组织标本的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2)原发于甲状腺组织的恶性肿瘤。

(3)皮肤癌指皮肤表皮发生的恶性肿瘤。

皮肤癌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并且经病理学检查结果确诊。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不在保障范围内。

(4)早期恶性病变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①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②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③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及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7)原发于甲状腺组织的恶性肿瘤。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关联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在首次确诊患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同时符合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及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特定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或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特定恶性肿瘤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特定恶性肿瘤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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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至70/80周岁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附加臻至特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特定恶性肿瘤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
特定疾病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30%
注:此为疾病保障产品,有180天观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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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症疾病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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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有
7.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二次给付:可选
8.重度恶性肿瘤二次给付:可选
9.重大疾病首10年关爱金: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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