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新随行两全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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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两全保障产品,提供因公共交通工具、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飞机乘坐导致的意外身故或全残及其他情况导致的身故和全残保障,满期还有生存金。
保险期限: 30年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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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
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
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方式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0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
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0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租赁

车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如下方式给付自
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含)内,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自驾汽车、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0周岁,则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0周岁,则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飞机乘客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
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我
们在按照“2.3.1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的同
时,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飞机乘客意
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4其他身故保险金或其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2.3.1、2.3.2或2.3.3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
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或其他全残保险金:
(1)若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不满41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
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或其他全残保险
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41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
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40%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或其他全残保险
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
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
时被保险人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2.3.5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则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
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 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 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方式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 (1)若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0周岁,保险公司按身 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0周岁,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 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合同效力终止。
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租赁 车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如下方式给付自 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自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含)内,发生自驾汽车、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若自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发生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则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自驾汽车、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0周岁,则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合同效力终止。 (2)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0周岁,则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合同效力终止。
飞机乘客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 故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在按照“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的同 时,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飞机乘客意 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其他身故保险金或其他全残保险金 若发生以上3种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 则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或其他全残保险金: (1)若合同生效时年龄不满41周岁,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或 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或其他全残保险 金,合同效力终止。 (2)若合同生效时年龄已满41周岁,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或 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40%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或其他全残保险 金,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则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累计 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其他身

故保险金或其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

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
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
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
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飞机乘客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以及其他全残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8)被保险人醉酒;


(9)被保险人因猝死、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
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
药不在此限;


(13)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
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4)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

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5)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者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的相关规定;


(16)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未经年检合格、非法改装、拼装、已达报废标准、
盗抢等非法车辆或营业性车辆;


(17)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
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
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6)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7)至(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租赁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以及飞机乘客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本条

款2.3.4规定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


发生上述第(7)至(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
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全
残保险金,飞机乘客意外全残保险金以及其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
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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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间: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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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障。
投保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保险期限:20年和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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