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臻欣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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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80种重大疾病和30种轻症疾病保障,还有身故保障,运动达标可有额外赔付,提供保障,轻症可豁免保费。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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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详见本条款3.2)、“重大疾病”(详见本条款3.4)或身故;(二)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2.3.1轻症重疾保险金

本合同轻症重疾保险金由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与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构成。

(1)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5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0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

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轻症重疾额外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①或②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运动标准中的“15个月”、“20个月”均指自然月。若本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5个月”、“20个月”之内:

①若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生效当月的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②若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生效当月的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若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与其他非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运动平台记录的运动数据(如步数、天数、日期等)不一致时,以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

 

2.3.2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由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与附条件的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构成。

(1)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附条件的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与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5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被保险人参与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0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①或②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3.3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本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本合同。

 

2.3.4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由基本身故保险金与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构成。

(1)基本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5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0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①或②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轻症重疾保险金 合同轻症重疾保险金由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与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构成。 (1)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2)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5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0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 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轻症重疾额外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①或②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由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与附条件的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构成。 (1)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附条件的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与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5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②被保险人参与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0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 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①或②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身故保险金 合同身故保险金由基本身故保险金与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构成。 (1)基本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5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 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0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 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①或②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及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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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保障。
投保年龄:出生28天-17周岁
保险期限: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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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身故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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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最大投保年龄:50周岁(10/15年交),45周岁(20年交),35周岁(30/35年交) 最小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28天)
保险期限:终身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必选责任:有
2.可选责任:有
3.13项健康管理服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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