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本条款2.3.1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当同一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情形的,我们仅按照其中一项给付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3.3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本条款2.3.1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4航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航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航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本条款2.3.1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5公共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公共电梯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公共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本条款2.3.1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68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8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本条款2.3.1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7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2.3.1、2.3.2、2.3.3、2.3.4、2.3.5、2.3.6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4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年满4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4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年满4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40%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3.8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本条款2.3.1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当同一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情形的,保险公司仅按照其中一项给付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本条款2.3.1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航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航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本条款2.3.1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公共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公共电梯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公共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本条款2.3.1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8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8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本条款2.3.1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发生2.3.1、2.3.2、2.3.3、2.3.4、2.3.5、2.3.6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4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年满4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4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年满4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40%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7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