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爱随行(畅行版)两全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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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因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航空交通工具、公共电梯、8种重大自然灾害等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保障,还有其他意外所导致的身故...
保险期限:
至75周岁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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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自驾车、网约车、出租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本条款2.3.1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当同一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情形的,保险公司仅按照其中一项给付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本条款2.3.1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航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航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本条款2.3.1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公共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公共电梯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公共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本条款2.3.1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8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8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本条款2.3.1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其他身故保险金或其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发生2.3.1、2.3.2、2.3.3、2.3.4、2.3.5、2.3.6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4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年满4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4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年满4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40%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