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主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并发症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主被保险人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主被保险人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或主被保险人医疗意外并发症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主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主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被保险人猝死,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主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精神行为障碍导致的医疗意外;
(6)主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主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主被保险人拒绝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
(11)出于治疗目的,手术本身必须对主被保险人身体组织、器官或肢体进行破坏所造成的残疾、器官组织缺失或功能障碍;
(12)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本合同约定的并发症中的一种或多种。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主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主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主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附属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附属被保险人损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附属被保险人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附属被保险人医疗意外损伤保险金的责任:
(1)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或主被保险人对附属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附属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主被保险人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主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因分娩或接受手术遭受医疗意外,并因本次意外直接导致主被保险人自分娩或接受手术之日起7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主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主被保险人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扣除此前已给付的主被保险人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主被保险人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对主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主被保险人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主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因分娩或接受手术遭受医疗意外,并因本次意外直接导致主被保险人在该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乘以主被保险人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主被10-2保险人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意外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主被保险人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 |
附属被保险人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附属被保险人自主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分娩之日起7日内因医疗意外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每个附属被保险人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该附属被保险人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附属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每个附属被保险人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按如下方式确定: 每个附属被保险人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合同附属被保险人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额÷附属被保险人人数。 |
主被保险人医疗意外并发症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主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因分娩或接受手术遭受医疗意外,并因本次意外直接导致主被保险人发生合同《并发症列表》中约定的单项并发症的,保险公司按《并发症列表》中该项并发症的单项给付比例乘以医疗意外并发症及损伤保险金额给付主被保险人医疗意外并发症保险金。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并发症列表》中的每项并发症最多给付一次主被保险人医疗意外并发症保险金。 |
附属被保险人医疗意外损伤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附属被保险人自主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分娩之日起7日内因医疗意外导致附属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新生儿损伤列表》中列明的单项新生儿损伤的,保险公司按《新生儿损伤列表》中该项新生儿损伤的单项给付比例乘以每个附属被保险人医疗意外并发症及损伤保险金额给付附属被保险人医疗意外损伤保险金,每个附属被保险人医疗意外并发症及损伤保险金额按如下方式确定: 每个附属被保险人医疗意外并发症及损伤保险金额=合同医疗意外并发症及损伤保险金额÷附属被保险人人数。 合同有效期内,针对每一附属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对每项损伤最多给付一次附属被保险人医疗意外损伤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