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险餐饮场所责任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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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餐饮单位投保产品,保障餐饮单位的疏忽和过失导致第三方实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人身伤亡需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缴费方式:
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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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餐饮场所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责任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人身伤亡;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二)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10%;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范围
暂无说明
谁能保
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的餐饮单位
不保哪些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
被保险人被主管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改而仍继续营业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四)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保哪些
保障餐饮场所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责任或费用,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人身伤亡;
(二)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一)第三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人身伤亡;
(二)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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