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保险(2009版)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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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内,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本岗位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

(五)在配有断电保护装置及稳压设备或不间断电源(UPS)的情况下,由于供电单位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突然断电、电器短路、其他电气原因;

(六)外来并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夺或抢劫行为。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第二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保险费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投保人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足额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缴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应缴纳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建议、检查和管理,采取各种合理而积极的预防措施,保证保险标的的安全。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出险通知书;

 

(二)损失清单;

 

(三)有关保险财产的财务资料

 

(四)有关费用单证及相关资料

 

(五)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二十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合作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

 

(六)根据法律或合同应由设计方、制造方、供货方或安装、调试方承担的损失或责任;

 

(七)设备内在缺陷、磨损、渐进性变质、贬值或不符合设备运行环境要求;

 

(八)正常的维护、调试、保养或更换;

 

(九)计算机病毒、“黑客”侵害;

 

(十)运输或搬运。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停产、停业等引起的一切间接损失;

 

(二)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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