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第一部分 公路财产损失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击;(二)洪水、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雨、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突发性滑坡、崖崩、泥石流、雪灾、雹
灾、冻灾、雪崩;
(三)碰撞、飞行物体或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使公路财产发生保险损失后,造成通行中断,即道路的全部或部
分路段、全部或部分行车道无法通行,而导致赔偿期限内实际通行费收入少于标准通行费收入时,保险人将赔
偿因通行费收入减少而仍需继续支付的维持费用。
赔偿期限指从发生公路财产损失保险事故后公路开始封闭至公路解除封闭的期限,但最长不超过最大赔偿期。标准通行费收入是指导致通行中断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以前十二个月中,与赔偿期限对应的日历期间内发生的
通行费收入。
维持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的通行费收入而缴付的不随通行费收入的减少而成比例减少的各种费用,包
括雇员工资和贷款利息费用。具体项目应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公路地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经营、维修保养等活动过程中,由
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除防护网以外的其他公路设施损坏后维修不及时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路面杂物清理不及时而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发生掉落、倾覆和倒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使用未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作业车辆或机械设备因疏忽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
损失;
(五)防护网损坏后维修不及时导致12岁以下儿童、智力缺陷的人以及牲畜上路后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
亡或财产损失。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而发生的且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仲裁费用。
被保险人在发生公众责任保险事故后,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
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上述第十八条与第十九条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二十条每
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二十四条 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雇员,于保险期间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被保险人的
业务工作时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或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公务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
者死亡,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或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也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因雇主责任而支付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与诉讼、仲裁有关的费用,
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现金发生下列损失,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造成存放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的现金损失;
(二)存放在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保险柜内的现金因盗窃或抢劫遭受损失;
(三)现金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
(四)在被保险人所在市、地、县区域内,现金在被保险人的雇员解送下,在途中遇抢劫而遭受损失。
本部分所称现金系指现钞。
范围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费用或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战争、政变、军事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抢劫引起的任何损失、
费用和责任;
(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国家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六)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第一部分公路财产损
失保险责任里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财产保险事故和每次责任保险事故的免赔额。
每次财产保险事故是指由于本保险合同公路财产损失保险部分承保的风险所致的每次公路财产损失和通行中断
损失事故。对于被保险人由于暴风、暴雨、洪水(和特约承保的地震)所致公路财产在连续的72小时内和半径
为50公里的圆形区域内发生的损失,应被认为是一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确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
和半径为50公里的圆形区域的中心位置,但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72小时期限以及任何两个圆形区域不得同
时重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