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崩塌、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其他建筑物和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超负荷、短路。
上述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对于此项费用,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之外,按实际发生额另行计算,但以不超过采取措施所针对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低者的20%为限。
范围
投保须知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足额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缴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应缴纳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也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怠于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建议或不接受保险人的安全预防措施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对损失无法核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技术鉴定报告、损失证明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七)第三者的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
(八)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受潮、自燃、氧化、锈蚀、腐蚀、渗漏或其他渐变原因。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无有效上岗证的操作人员操作期间发生的损失;
(二)操作人员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的损失;
(三)不符合电业管理部门安全技术规定的变压器造成的损失;
(四)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五)根据法律或合同应由设计方、制造方、供货方或安装、调试方承担的损失或责任;
(六)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