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保
凡持有有效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经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北京市学生营养餐指定生产企业”。
范围
保哪些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的保险期间和约定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制作、提供学生营养餐的过程中,因过失造成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鉴定确认的食物中毒事故,致被服务学校的学生因食用被保险人提供的营养餐食品而死亡、残疾或患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且受损害方在保险期间首次向被保险人书面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不保哪些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患而参加制作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所引起的;
(二)被保险人采用下列原料制作餐饮食品而引起的: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不宜食用的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而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食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
4、食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禁止食用、饮用的食品;
5、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三)学生使用距离学校五公里以上供应场所制作的餐饮食品,或食用从制作完毕到送达学生用时超过3小时以上的餐饮食品而引起的;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引起的;
(五)经鉴定完全属于食用者本身特殊体质(如过敏)或其他本身过失所引起的。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患疾病;
(二)由营养餐所引起的任何慢性病、代谢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
(三)由营养餐所引起的传染病的传播;
(四)被保险人在营养餐制作、提供过程中导致的各种污染责任;
(五)责令销毁、退换或回收营养餐引起的损失;
(六)营养餐达不到其营养功效;
(七)基因或转基因食品引起的责任;
(八)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九)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十)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十一)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被保险人未获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或其食品卫生许可证被吊销、到期而未申办复验换证,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