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保费低廉,体现每元保费的最大效用。
保险期短,适合团体投保需求。
选择灵活,可根据支付能力及人员状况确定保障需求
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根据《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确定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保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按条款约定的给付比例确定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以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为生效条件。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至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醉酒、斗殴、故意自伤;
三、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九、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之日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非意外法院宣告死亡;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等导致的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