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产品指向强,专为保障少儿高发重疾
保障范围广,20种重大疾病基本涵盖少儿常见重疾
保额无上限,让孩子拥有充足的保障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累计所交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0种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恶性肿瘤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多个肢体缺失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良性脑肿瘤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深度昏迷
双耳失聪——三岁始理赔
双目失明——三岁始理赔
瘫痪
严重脑损伤
严重Ⅲ度烧伤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重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Ⅰ型糖尿病)
川崎病
严重心肌炎
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
温馨提示:以上介绍供参考,详细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或最后复效日起一年内因意外 伤害之外的原因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 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或最后复效日起 一年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 且自确诊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累计所交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输血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