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从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期满的二十四时终止。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
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所处保险单年度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
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 天内因意外伤害(见9.4)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准)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基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所选交费期间(年数)乘积的2倍给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中提及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按照应给付相应保险金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险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期间年数)计算。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自本合同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所处保险单年度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所选交费期间(年数)乘积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